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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无罪

1998-05-30 来源:光明日报 张昊骅 王燕 我有话说

1998年5月3日,某公司业务员陈某到外地出差,途中所乘坐的客车被手持三角刮刀的刘某拦下。刘某上车后,持刀威逼旅客拿出钱物。陈某见状,上前制止,与刘某展开搏斗。撕打中,陈某夺过刘某的三角刮刀,刺向刘某腿部,致使刘某股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。陈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。公安机关认定陈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,不构成犯罪,并对陈某进行了奖励。

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根据这一规定,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也就是说防卫的目的必须是正义的。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,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。

(二)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。所谓不法侵害,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犯,通常是指犯罪的行为,也可以是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。

(三)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这就是说在不法侵害发生前或已经结束后都不能实施防卫。但对于刚刚结束的不法侵害,实际威胁并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,可以实施正当防卫。

(四)防卫的对象,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,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造成损害。在这里,“第三人”不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犯罪人。

(五)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重大损害。

本案中,陈某是为了保护本人和其他旅客的人身、财产权利,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刘某本人采取的防卫行为,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、行为、时间、对象要件。那么陈某在防卫中致不法侵害人死亡,其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,构成防卫过当呢?

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这是修改后的刑法新确立的无限防卫原则,只要是对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健康、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的防卫,就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,对不法侵害人无论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,都是正当防卫的行为,不负刑事责任。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,用持刀胁迫的方法威逼旅客交出财物,已构成抢劫罪。陈某为了制止抢劫犯罪的侵害,实施防卫行为,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。即使造成刘某死亡,也是正当防卫行为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对陈某的见义勇为行为,不但不应处罚,而且还应予以奖励。1998年5月3日,某公司业务员陈某到外地出差,途中所乘坐的客车被手持三角刮刀的刘某拦下。刘某上车后,持刀威逼旅客拿出钱物。陈某见状,上前制止,与刘某展开搏斗。撕打中,陈某夺过刘某的三角刮刀,刺向刘某腿部,致使刘某股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。陈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。公安机关认定陈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,不构成犯罪,并对陈某进行了奖励。

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根据这一规定,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也就是说防卫的目的必须是正义的。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,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。

(二)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。所谓不法侵害,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犯,通常是指犯罪的行为,也可以是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。

(三)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这就是说在不法侵害发生前或已经结束后都不能实施防卫。但对于刚刚结束的不法侵害,实际威胁并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,可以实施正当防卫。

(四)防卫的对象,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,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造成损害。在这里,“第三人”不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犯罪人。

(五)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重大损害。

本案中,陈某是为了保护本人和其他旅客的人身、财产权利,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刘某本人采取的防卫行为,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、行为、时间、对象要件。那么陈某在防卫中致不法侵害人死亡,其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,构成防卫过当呢?

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这是修改后的刑法新确立的无限防卫原则,只要是对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健康、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的防卫,就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,对不法侵害人无论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,都是正当防卫的行为,不负刑事责任。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,用持刀胁迫的方法威逼旅客交出财物,已构成抢劫罪。陈某为了制止抢劫犯罪的侵害,实施防卫行为,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。即使造成刘某死亡,也是正当防卫行为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对陈某的见义勇为行为,不但不应处罚,而且还应予以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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